张某以王某名义出卖货物给刘某,张某按合同交付了货物刘某给付了对价,张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而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无权代理关系,在王某追认之前其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很难说受益受损以及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如果王某追认了,无权变成了有权,张某就应当将代理所得利益归于王某,此时如果张某不交付其所获利益就可认定为是不当得利。
您好:
你还是对概念和构成要素理解不到位。《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加油。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考点】代理
【解析】《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对王某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求大神简答!无权代理和效力待定毋庸置疑,关键是不当得利?你们的回答都巧妙的规避了这个问题。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是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此处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难道张某的行为没有给王某带来间接损失?所以小子依旧存在疑惑啊,继续跟进此问题。求解答,qq825028760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