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自新中国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大体经历三种形态。
(一)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在建国初期和律师制度恢复之初。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消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宣布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1954年7月,司法部又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法律顾问处试点。这一时期的法律顾问处都在大中城市设立,隶属于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协会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同时没有全国性律师协会,律师是国家干部。这种管理体制从形式上看,虽然律师协会直接管理律师,但不是带有自律性的行业管理,而是行政的管理。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为律师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暂行条例》也对律师协会作了专门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性组织的地位、组织机构和作用,不再沿用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但由于当时律师制度处于恢复重建时期,全国律师数量不多,普遍建立律师协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已经建立的律师协会多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内,与律师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师协会的领导大多由司法行政的领导兼任,不能独立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大约延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二)司法行政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县一级行政区域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有了空前的发展。
(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我国政党制度特点有: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政治协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地优越性,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的目标有三条:
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具体目标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的具体目标,就是要增强党与行政机构以及整个国家领导机关的活力;就是要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以及基层的积极性,从而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