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

2024-12-29 0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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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如果你不能确保因为这个原因而仲裁成功,又一定要离开的话,我建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包括你所说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你的工作如果已经满两年则可以享受到两个月的工资数额(月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至于离职相关事宜个人认为还是协商解决比较好,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大多仲裁、诉讼的时间过长,很多时候是消耗不起这精力,呵呵,个人之见。还是祝你能顺利解决现在的问题,找到理想的工作。

回答2:

到劳动局的仲裁科提起诉讼,可以主张两个:1、支付加班费。2、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你所述的,企业必败。支持你去劳动局,不能怕麻烦!

回答3:

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你可以就这方面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甚至在公司不给你工资的情况下你可以去劳动局直接举报公司。但是你要保证自己的证据是有效的,充足的。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回答4:

不要主动打报告辞职,先带好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书面申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还有什么疑问请咨询劳动保障申诉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