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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