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最早是在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开始的,此后逐步推广、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过程如下:
1、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
2、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提倡晚婚,并对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3、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城市展开,农村约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
4、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5、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1982年,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
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于1973年,作为基本国策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也已经28年了
我国从80年开始大规模地实行计划生育,假定计划生育政策在1980年少生了1万个人,这些人平均在25岁左右大学毕业,进入劳动人口,也就是说,在1980到2005年这一时段,劳动人口没有下降,计划生育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但总人口下降,使得人均福利提高。
始于1973年的计划生育:最多可以生育3个孩子;3个孩子后一般要做结扎手术!
一九九五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计划生育》称“197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生育”(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