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杀人坐牢多久,正当防卫杀人坐几年牢

2024-12-14 04: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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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即使是因为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是很有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也就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做出的防卫,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即使是杀死人,此时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自行车车主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

“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热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

江苏省检察院随后就此案做出解读,认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做出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因此警方撤案符合规定。

“昆山反杀案”发生5天后迎来处理结果。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称,在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认定“骑车反杀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除处理结果外,通报中还披露了此案更多细节:事发当天刘海龙系酒驾;虽经劝架,仍对于海明实施连续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砍刀甩落在地后,刘海龙曾上前抢刀;即使是被致伤后,依然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新华网-“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回答3:

如果已经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话,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换言之,是不用坐牢的。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