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不能涵盖一切,比如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人名字,实际上确是买房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都对该房屋有产权,只是当时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人名字而已.此时,第三方看登记,只有一人名字,其实这一人不经过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是不能擅自处分房屋的.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这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现在就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了.如果不规定善意取得的话, 那么光从登记公信力,看不出第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如果恶意还保护的话,不觉得有失公平吗?
又比如,有些房屋是产证还没有下来的.这个我举例不好.
或者没有产权证的.这个确实存在,我想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买卖.因为根本就没有产证而言.怎能不使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或者有产证,但是买卖合同可能存在争议等等.这时,看登记就不能确定谁对房屋有真正处分权.这个也是,如果第三人恶意怎么办?所以善意取得适用不动产,不无道理,可以弥补登记所不足.
登记只是对外有公信力,并不能说明不动产的真正处分权人是谁.
这样说吧,登记公信力规定太宽松,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则使规定更严紧.
请看我发给你的那个网站.
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还是有区别的,否则就没必要再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了.
楼上答的很精辟,有理有据。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登记制度的补充,因为现实中有许多情况不是一纸证书就可以分析明了的,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有必要进行更明确具体的补充
有一楼的回答我没什么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