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C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
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
康复设施;150 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
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
2
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
2
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0m
2
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
等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8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 会议中心、电影院、剧
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 10 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 1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
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m
2
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
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
2
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
2
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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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
2
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 6000m
2
的其它建筑物。
12 车位超过 50 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 150 个的停车场。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 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
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 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而积超过 1000m
2
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
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 1500m
2
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
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 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
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 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m
2
的其它建筑物。
6 车位超过 20 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 50 个的停车场。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4 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