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实际上最早来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对此,虽然日本的官方书面材料上常常避而不谈,但是人事院的先生们私下却是直言不讳的。日本近代公务员制度于1867年明治维新以后逐步建立,但根据19世纪末制定的明治宪法,那时的公务员不过是附属于天皇的官吏。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后,颁布了以“主权在民”为基本原则的新宪法。新宪法中规定公务员为国民的公仆,从而根本上改变了公务员的性质,成为日本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出发点。194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案”;但由于此后公务员中工会组织十分活跃,又爆发了罢工,在美国占领军司令麦克阿瑟的要求下,发布了“201号政令”,对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加以部分限制,如禁止公务员的争议行为。在此基础之上,于1948年12月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改正法”,其修正的中心主要是:设立人事院(相当于我国的人事部)作为拥有很强独立性的中央人事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部分劳动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作为对这种限制的补偿,导入了“劝告制度”,即由人事院每年向国会和内阁进行有关调整公务员工资的劝告。1950年又制定了“地方公务员法”。这两个法律成为今日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又不断得到充实、完善。在这一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起初虽受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和思想影响很大,但是由于密切结合了日本的国情,形成了一套具有独特风格的公务员制度。
建议你打电话问日本内阁官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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