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妻子有精神疾病的,离婚后,丈夫不再是妻子的监护人。
2、妻子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基于夫妻关系,一般由丈夫作为其监护人;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丈夫不再作妻子的监护人,改由妻子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中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离婚后不再是法定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精神病人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只能由以下人员担任:
1、近亲属: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2、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当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