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主办人报名条件

2024-12-18 23: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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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八条 第(四)款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两点,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