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也不给任何理由。

2024-12-13 04: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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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这个问题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基层法院立案庭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实际上立案法官可以“惜字如金”,但应该以书面形式与当事人完成交流。
其次,如果你坚持认为所诉合理合法,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回答2: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回答3:

就跟我说现在法院都不给这个立案,这难道不是理由吗,言下之意就是该案不属于受案范围……

回答4:

这是典型的法律黑洞。 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不立案、不裁定,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不立案、不裁定,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按《解释》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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