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保职工可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普通检查、治疗费用。
参保职工可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药机构按个人账户规定的支付范围消费,其费用从本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者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扩展资料: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以参保单位为主体,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单位,由单位发给本人。
以后年度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年度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依此返还给单位,由单位发给本人,用于支付门诊普通检查、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登录缴费当地市一级的医疗保险官网,通过输入身份证和医疗保险卡号就可以擦到医疗卡的进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