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他的哥哥方面来讲诉!
2025-01-02 1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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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未目的,通过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不同点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区分此罪与彼罪,因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生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同时也是基于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综合评价与考量。
  2、诈骗罪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并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泾渭分明得做出除评价,因为现实是复杂的,人也是复杂的。关于电信诈骗,电话里说受害人涉嫌洗钱,要求受害人把钱转到相应的“安全账户”里,结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为主体实现了对金钱的实际占有,犯罪已既遂。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
  (1)、主观条件:行为主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主体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3)、客观条件:行为主体实行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人产生心理变化,被害人基于错误的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
  (4)、客体,犯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安全。
  综合以上分析,此案的行为主体构成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有人说,受害人也产生了心理恐惧,这难道不是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产生的心理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而在此案中,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原因在于惧怕公安机关的调查,惧怕那子虚乌有的指控。况且,行为主体并无胁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财产我们将会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惧的产生与行为主体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关联。所以,此案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来行为主体以相关言论使受害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回答2:

敲诈勒索罪,是以暴力恐吓为前提,诈骗罪是以言语为诱饵,是人上当受骗,

回答3: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