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程序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送区、县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批准退休,发给《退休(职)证》。
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报区、县中心审核时,根据以下规定附有关材料: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需附以下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
(3)职工92年工资套改前标准工资定级表(档案记载复印件)
(4)女职工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另附原“聘用合同”或“上岗合同”
(5)公司人员出面携带社保缴费专用卡
(6)办理退休人员本人银行卡(硬卡)
2、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报送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另附以下材料:
(1)一般职工,附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原件(或复印件)
(2)高级专家,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职)的,除报送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经企业、区(县)两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申请报告
(3)本人连续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
(4)连续一年病假的证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关于审核本市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时间及其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另附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
(五)破产企业为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持有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书。
4、领取独生子女费
(1)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2)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婚后无子女或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离婚和再婚人员,所在单位应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经同意后,由本人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批。区、县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予以办理《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
办理时间:均在三十天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