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个方面谈:1、如果公司没有过错,那么你要提前一个月想公司提交辞职书,该辞职书仅仅就是通知的作用,一个月满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愿意,与公司之间就有了劳动争议纠纷。2、如果公司有一班过错,比如未为你缴纳社保之类的,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约定等,你只可以直接通知公司,通知到达就解除合同。公司不愿意,与公司之间就有了劳动争议纠纷。3、如果公司有重大过错,比如威胁,强迫等行为让你劳动,当发生这种行为之时,与公司之间就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公司可能不存在过错甚至重大过错。故此,你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的通知书。逾期,公司不为你出解除合同的证明,不同意你解除劳动关系。你首先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党诉讼发生时,仲裁文书就是一张废纸了。法院会重新审查,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相关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规定,已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无论企业同意与否,都可以离职。
应得的报酬,企业不得已任何形式拖欠。
一个月的时间,够对方去找另一个人接替你了!
于情于理于法,我想都是说得过去的!
所以我建议你,可以先提出离职,一个月后离开,如果企业拖欠你工资,或者其他方式对你的利益造成损害,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一般在双方劳动关系不明,具体赔偿或者工资等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会申请劳动仲裁!基本上是最后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