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违法,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培训费。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协议及培训费、服务期的约定都是有专门意义的,培训,旨在提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你的公司在入职之初要求你签订培训协议,这本身没有问题。但现今该公司肆意扣除1800元,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
(1)培训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2)1800元的用途是什么,公司有没有依据,能否说明是培训何种专业技能。
(3)结合培训协议的一般内容,仅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产生违约金,公司与你约定的服务期怎样。
(4)到上海签合同是否是公司的一贯做法,到上海这一行为是否是公司基于自身管理需要,1800元的消费,究竟是为了培训你,还是仅仅作为你到上海签合同的正常路费支出。
2、我的初步理解是,公司以培训协议为由,无理扣除1800元,既然你在试用期内离开,公司想要追回一点损失。建议:你好好看下公司与你签订的培训协议。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在告知劳动者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后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告知你后即与你办理离职交接,这个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