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补缴税款,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1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
逃税罪的处理: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草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于逃税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一致认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对本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定。
不存在逃税当事人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来与税务机关就所谓行政罚款是否必要、罚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诉讼官司的问题。
因此,最后的法律条文改成“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逃税人本人是否已经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如果已经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拒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税务机关就应当将此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作了规定。第四款中“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
》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