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的,诈骗100元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情节轻微,可以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罪
从法律上讲你这叫犯法,但还没构成犯罪。
没事的,就120块钱就吓成那样,虽然从理论上讲你应该还人家那120块钱,但你就是不还他也没办法,公安局那么多事要办如果天天为了100来块钱东跑西查的还不得被老百姓骂死?
哈哈,你岁数肯定不大,经历还少。以后有什么关于这方面的事问我就行啊。
呵呵,不够立案(刑事案件)标准的。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后别干了,虽不犯罪,也违法。这事毕竟没有你向灾区捐钱光彩。既然你后悔了,就捐了吧!
不构成犯罪 但违法 建议以后不要干了
坏事做多了上瘾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