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非工伤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公司要负责。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依法缴纳社保是强制性规定,不由职工个人意愿决定,对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因为顺从职工个人意愿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由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公司有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听从员工的意愿,不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也是违法的。
如果员工非工伤住院治疗,原本能享受的医保待遇享受不了,而要求公司赔偿,法院会支持员工的主张。
公司将面临相应费用的赔偿,社保费用的补缴,甚至社保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