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卜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应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辩护,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作罪轻辩护,主要可从是否已经补缴税、有无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来考虑。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构成该罪,委托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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