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对出口输往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国家的纺织品,我国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等国家。对于出口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及其制品,我国均需进行出口数量自我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需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G”)。
有关规定如下:
1.对输往美国的价值在800美元及以下的纺织品服装商业样品,如果服装上有样品标记,则不需交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2.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断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裁定产品的原产地,经裁定中国大陆为原产地的产品,企业须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地的产品,企业应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
3.出口到欧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贸易配额(简称 OPT配额)的来料加工纺织品复出口时,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面标明预先进口授权书证书编号,并加盖相关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的纺织品产地证书验放(中央企业出口的,加盖外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公章),企业无须交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4.对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设限国家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时有关出口企业所签合同或有关加工单据上应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 的字样。
5.对申报出口是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含来料加工)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地名称,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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