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党史,颂党恩,跟党走 的题目 开头和结尾

2024-12-13 1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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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共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样的例外,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毋庸置疑,这些信息不能也不应公开。外交部的选择,有其现实依据,也有国家利益的考虑。

然而,信息公开实践中,有些“秘密”似乎并没有什么道理。几千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郑州市规划局却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规划信息;北大三位教授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也被“秘密”挡在门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益秘密被掩映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从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来看,时间、类目、口径还未能统一,信息的公开与保密边界还比较模糊。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严格标准、不经合理程序,那些“想公开的就公开,不想公开的就不公开”的部门和机构,会不会拿“秘密”当挡箭牌,让公开变成走过场?这也是引起公众顾虑的重要原因。

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理解、认同合理合法的“不公开”,不仅会让认识更进步、心态更成熟,更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正因此,政府部门理应正视公众的敏感,回应顾虑背后的疑问。

在我们相继以中办国办文件推动信息公开、以最高法司法解释保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在“公开透明”渐成上下共识的时代潮流中,划定不公开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对于规范“不公开行为”,至关重要。哪些属于秘密?谁来判定秘密?该有什么程序?这些明确了,那些不该例外的部门,也就难以用秘密把本该见光的信息锁在柜中。从“以保密为主导的公开”变成“以公开为主导的保密”,政务公开才能掌握好公开与保密的天平。

我们需要更明确的标准,细化相关条例中的笼统规定,收紧相关法规中“其他事项”这样的口袋条款;我们需要更完善的机制,让“例外”的划定、鉴别和监管更公开合理,避免各个部门自定其秘密;我们也需要更严格的规定,确保不公开的程序正义,打消公众对“自我豁免”的质疑。

实际上,向公众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标准和程序,本身也是一种公开。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能对不公开作一些必要的解释说明,恐怕更能获得公众的理解认同。这样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甚至比单纯的信息公开更能起到普及政治常识、争取社会信任的作用。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算起,政务公开刚刚开始三年。在中央部委的公开元年,对“不公开”的讨论,于政府、于社会,都无疑是一堂很好的“公开课”。在这样的讨论、修正和实践中,政务公开才能一步步走向成熟。

回答2:

题目:党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