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关于外国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法律规定,写论文急需`

2025-02-01 16: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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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具体实施时还有赖于专门性法律做出详细规定,才便于操作。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各类弱势群体的法律,法律规定比较细。如,关于儿童,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州制定少年法庭法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本国儿童法。在德国很早就出现了关于童工的法律。1853年的法律规定禁止12岁以下儿童工作,并限定12~14岁童工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1881年,工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禁止13岁以下的儿童工作,限定13一16岁童工及妇女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德国还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刑法》、《青少年福利法》、《在公共场所保护青少年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英国于1908年制定了儿童法,并建立少年法院。此后,英国先后制定并完善其儿童法制。如1933年制定削L童与少年法》,1948年的《儿童法》,1958年的《儿童法》和《收养法》,1963年的UL童与少年法》,1975年的《儿童法》等。现行的英国儿童法是1989年重新修订颁布的。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要求限定学徒的工作时间,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日本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是唯恐不用其极,除国家制定的1947年的<少年儿童福利法》、1948年的《少年法》、1949年的《少年院法》、1972年的儿童津贴法》、1962年的(JL童抚养津贴法》以及《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等以外。还有各都、道、府、县制定的地方性立法。在发展中国家。1920年印度的马德拉斯邦制定了亚洲第一部儿童法,印度又于1960年颁布《中央少年法》,并屡作修订,不断完善。古巴也于1978年通过了《青少年法典》。1950年,新加坡制定了《儿童与少年法》。埃及1974年颁布《青少年法》。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法大多偏重于对儿童犯罪的惩戒,对权利的保护和儿童福利所涉较少。并且,有些国家的儿童法过于空泛,充满了宣言式的口号,导致实际执行的效果不佳,如古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