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转赠的条件及程序

2025-01-22 0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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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拆迁是根据被拆迁人和户口补偿,通常有补偿款和购房指标。拆迁补偿的房产,如果购置,且取得产权证,虽然登记的是奶奶的名字,法律上是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共有财产,与爷爷户口在不在房内无关。所以第一个要告诉你的是,房产是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共有财产。

2法律上没有转赠这个词,我想你要表述的有可能是遗赠或者赠与。遗赠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在自己去世后遗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孙子女。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世时和受赠人达成合意,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根据你的表述,我认为奶奶当时跟你办理的是遗嘱公证(该行为法律上叫做遗赠)。因为如果是赠与的话,需要产权人夫妻双方共同办理赠与手续,而且理论上办理赠与公证后应第一时间完成过户。因为从你的叙述中貌似当时办理公证的时候爷爷没有参与,所以认为不会是赠与合同公证。而遗嘱(赠)公证是立遗嘱人可以单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而不需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所以理论上是遗嘱(赠)。

3如果是遗赠的话来分析下该行为。根据继承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遗赠本身没有问题,但受遗赠人应在遗赠人去世后知道且知道遗赠行为存在两个月内表态,如果到期不表态接受,则视为放弃接收,该财产进入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如果你手中的公证是遗嘱(或遗赠,因为公证处的习惯有时不一样),那奶奶去世且你知道该遗赠已经超过两个月,那就视为你放弃接受,而奶奶的财产份额转为法定继承,也就是爷爷,所有子女(如果奶奶的父母都已经先于其去世)。也就是说叔叔姑姑们将有权主张继承奶奶的上述遗产。

如果你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不超过两个月,那你可以凭奶奶的死亡证明,遗赠公证书,房产证及其他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手续。当然公证处会跟其他继承人进行核实。

如果已经超过两个月,你无法通过接受取得奶奶的上述财产份额,你也不能所要当年的公证费。因为当年的遗赠证明的是奶奶的遗赠行为,是有效的,而因为你自己没有在期限内主张接受,所以你是不能主张索取遗赠的费用。因为遗赠和接受遗赠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行为。

4说说爷爷的情况,爷爷在世,如果奶奶之前的遗赠因为你到期没有接受而失效,那爷爷仍然可以通过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处分房产中自己的那部分和可以从去世奶奶那继承的部分,也就是说爷爷还有房产一半多的权利。所以家庭怎么去协商沟通,怎么去处理奶奶那部分遗产和爷爷持有的份额,还是自家考虑下吧。

当然如果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给我留言。希望能帮助你。

回答2:

你可以拿赠与公证和房产证去办过户,这个过户你应该在你奶奶赠与你之后她在世的时候就去办理,所以即使转赠无效你也不能要回公证费。
房是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奶奶能赠与你的是属于她的一半,爷爷那半还要他自己的同意

回答3:

一定要赶快过户,我俩其实有同样遭遇,我当初是被我叔叔和姑姑闹腾的不行了,就给他们每人10W元,那套房产价值130W! 后来我爷爷怕我叔叔他们变本加厉,就带着我托关系走后门,花了6000多才将房产过户给我。 你这种情况很普遍,正常渠道很麻烦的,要公证处公正,当地居委会证明、派出所片警证明。缴纳1000多过户费 正常渠道需要2周左右。

回答4:

一、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回答5:

赠与已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