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向公司 要求从2010年10月8日起补缴社保;
2、在同一单位工作,试用期只有一次,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应按转正后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现在的工资口头承诺的应注意保留证据。
可先和公司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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