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原名《八路军进行曲》,为《八路军大合唱》中的一首齐唱歌曲。公木词,郑律成曲,1939年秋作于延安。同年冬,由曲作者亲自指挥,鲁迅艺术学院合唱队与乐队在延安中央大礼堂首次演出。1940年夏,刊登于《八路军军政杂志》,随即在各抗日根据地广泛流传,深受广大军民的欢迎。
解放战争中,各部队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对歌词作了修改,更名为《人民解放军进行曲》。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修订了歌词,刊于由总政文化部编印出版的《部队歌曲选集》第一集。同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命令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的附录二,曾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之名刊登了该曲。1953年5月1日颁布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附录二重新以《人民解放军进行曲》之名刊登了这首歌。1965年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一些词书、文章曾将这首歌作为“军歌”加以论述介绍。实际上,这首歌以前未经正式确定为“军歌”。
1988年7月2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同日,总参、总政为正式颁布军歌联合发出《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的通知》和奏唱的暂行规定。通知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体现了我军的性质、任务、革命精神和战斗作风,反映了我军的光辉战斗历程。正式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一定会激励全军指战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努力加强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肩负起建设四化、保卫四化的历史重任。高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将使广大指战员更加振奋革命精神,激发战斗热情,增强革命军人的光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