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男方以女方晚了几天付生活费而拒绝女方探望孩子,是对女方探望权的一种侵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婚姻法》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解决方法:1可以和男方好好谈谈,好好协商。2男方在一意孤行,剥夺女方的探望权,女方可以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
第三,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问题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你不能以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男方在外地工作为由来要回孩子,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属于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但是,如果你孩子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他愿意和你生活的,而且你又有抚养能力,那就可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1、关于探望权,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以帮助。
不行,法院就是这么判的,女方对于孩子没有太多要求的资格,他爷爷奶奶照顾又不代表男方没有能力监护,你这个要求你合理,法院不会考虑的。这件事还得跟男方商量着来
男方不可以以你抚养费晚付而拒绝你探视孩子.
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作为父亲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而要求变更抚养权.
男方这样做没有道理,但是他不配合难执行,法院也不能在这种案件中强制人身.变更扶养是可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