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真权利人拒绝追认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024-12-17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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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为了和无权处分相区别,又叫做狭义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就在于:1.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此处书中指的不是狭义的无权处分,因而是效力待定。权利人追认则自始有效,不追认则自始无效。在未追认之前,既不有效,也不无效。但双方的合同自意思表示一致时就已成立。故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为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因合同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民法上有规定: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处的无权处分人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