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将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由原来的3日改为3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情况下,才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如果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