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比照适用本法”与“使用本法”有什么区别吗?

2024-12-11 2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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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应该还是比较清楚的。“适用本法”一般是这个法本身明文表示调整的对象就是某一个范畴,这个范畴之内的社会关系当然由“本法”来调整,直接适用。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就好像这个是法律的当然解释,而“比照适用”可以类似理解为类推解释。就是当某些法律关系是所谓“法不理会琐细”的琐细,或者是这类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制定专门规制的法律,或者是没有必要专门立法,等等原因,而有另外一种类似的社会关系已有法律直接调整时,将这种已有的法律参照、比照适用于前者。但同时,因为“本法”不是专门为其设置的,所以仅为“参照”,即法适用的强制性没有那么高,可以按照这个来,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通甚至不适用。作为法院方面,这里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行政诉讼中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诉法,还有是破产法,非法人企业破产也是可参照的。
以上,个人理解,不知道是不是你要问的问题。

回答2:

“比照适用”是指在其他的法律也有规定的时候,相对比照,但就看法律的权威性了,宪法有规定的按宪法的标准,中央法优于地方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就是说,在中央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使用地方法,中央法有规定就参照中央法,中央法没有细致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地方法,但不能和中央法的规定冲突,否则无效。对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比如说,劳动法中有对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而且跟劳动法的规定有点不一样,那么使用者可以按对自己更有利的劳动合同法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