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
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
2020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
北京综合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共同研究,2020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暂缓调整。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200元。
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综合以上,2020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确定:最低月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北京集中上调2020年社保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暂缓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2011年的最低标准是每月1160元,到2015年4月将提高到每月1720元。以后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还会每年有一定增加。对于以上具体问题参考如下
一、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二、单位发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参考方案,一是按小时【非全日制】,二是按月【全日制】。若是上班不满一月的话,多数情况下是以小时来计算的。即6.7*8*10=536。若是按月参考的话,则是1160元
信息参考来源人民网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720元--时政--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n/2015/0212/c70731-26551002.html
201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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