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公司法相关的例题分析。答案了解但是不太理解,所以麻烦附上思路。例题和问题在补充里。谢谢。

2024-12-14 20:05:1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答案是什么???把答案发上

回答2:

这个题目还是比较现实的,我来抛砖引玉吧:)
我认为在夫妻之间没有其他协议及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欧以陆的名义出资设立公司,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行为,该30%股权应为二人共同持有,2004年10月离婚时,如未作处理,那么该股权应当还是共同所有。基于此,2005年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无效,因为题面中未看出何志敏系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签字明显是与签订人不符的,那么何与欧的约定显然侵害了实际权力人的利益,属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合同应无效。

请参考,呵呵。
Memory_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