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讲述,既然鉴定没有构成伤残,那么就不存在伤残赔偿金之说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时只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等费用。
赔偿金额主要是参照职工的工资以及为治疗工伤所实际花费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具体金额只能举证计算。但是我建议最好和律师当面咨询,让律师帮助你们取证,减少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如果没有达到伤残等级,那么只需支付医疗费和必要的伙食补助等费用就可以了。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这笔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但是不能因此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自愿解除的除外。否则应该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达不到级别,工伤待遇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是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外的由公司支付。如果住院治疗,有伙食补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护理的如果公司没出人,由公司支付护理费。仍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支付。
以上说的是公司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果公司未参保,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公司承担。
如果私了,或者仲裁也可调解,可以参考上面工伤待遇。
双方协商解决,没有依据可参考,只要不太过分可答应对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