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的条件是法定的,工厂所谓:必须做满三个月才可以辞职,未做满的话辞职要扣除底薪。的规定是违法的。你完全不用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单位可以做规定,但位的规定不能与劳动法相悖,不能侵犯员工权益。
所以你完全有权以劳动法规定辞职,如果工厂不付应得到的工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这种强制性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法律的,一般情况下人们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忍了,这只能助长这类公司的嚣张气焰,并把这当做理所当然。所以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好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楼上所说,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是最和谐的解决之道。
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1、辞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就可以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