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在“打板子”(板刑)时为什么要往受刑人身上泼水呢?

2024-12-19 2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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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打板子”叫做杖刑或者笞刑。

打前往受刑人身上泼水是为了增加疼痛感。不泼水直接打,力会通过身上皮肉的抖动将受力点的力扩散出去,所以受力点的疼痛感就小了。泼了水再打,由于水的干预,扩散波没能形成,使作用点处的力保持了很大的能量,所以泼了水打更疼。

扩展资料: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参考资料:杖刑_百度百科

回答2:

分析如下:

打板子的时候往受刑人身上泼水是为了增加受刑人的痛苦,从而从其口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打板子”叫做杖刑或者笞刑,并没有板刑一说,打板子之前在身上泼水的情况在古代的韩国和朝鲜有出现。打板子之前泼水,可以放大收发者感知能力,让受罚者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打完之后泼水,是为了惊醒受罚者,来从犯人口中得到需要的消息。

身体湿的时候打板子痛苦感更强烈的原因是:

身体湿的时候比干的时候受罚更痛苦,因为干的时候打,力会通过身上皮肉的抖动将受力点的力扩散出去,所以受力点的疼痛感就小了。

而湿的时候,受力点受力,能量的一小部分被水吸收了,也就是水被甩出去了一些,但这只是一小部分的能量,大部分的能量还是作用在了受力点上,而且,由于水的干预,扩散波没能形成,使作用点处的力保持了很大的能量,所以湿的时候比干的时候打的疼。

而且打板子一定会将受刑者打的皮开肉绽,而伤口处的血肉碰到水会更疼,这和伤口上撒盐是一个道理,还有就是伤口沾水后不容易愈合,更加放大了受刑者的痛苦,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

扩展内容

历朝历代的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

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杖刑


回答3:

打前往受刑人身上泼水是为了增加疼痛感。不泼水直接打,力会通过身上皮肉的抖动将受力点的力扩散出去,所以受力点的疼痛感就小了。泼了水再打,由于水的干预,扩散波没能形成,使作用点处的力保持了很大的能量,所以泼了水打更疼。

“打板子”叫做杖刑或者笞刑。

扩展资料

杖刑手艺技巧: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

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杖刑

回答4:

因为干的时候打,力会通过身上皮肉的抖动将受力点的力扩散出去,所以受力点的疼痛感就小了。而湿的时候,受力点受力,能量的一小部分被水吸收了,也就是水被甩出去了一些,但这只是一小部分的能量,大部分的能量还是作用在了受力点上,而且,由于水的干预,扩散波没能形成,使作用点处的力保持了很大的能量,所以湿的时候比干的时候打的疼。

扩展阅读

打板子的由来及历史发展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的事件以后,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代,其中当用劓刑的改为笞三百(俗称打板子),当斩左脚趾者改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厉害。于是汉景帝刘启在前元元年(前156)下诏说,用笞杖与死罪没有什么两样,即使不死,也落重残。因此他把文帝规定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这样做,许多囚犯仍然被打死。

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棰令”。棰是笞杖所用的刑具,当时规定棰长五尺,用竹子制作,大头直径一寸,小头半寸,竹节要削平,行刑时抽打臀部。从此以后,按照这样的规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性命。

汉代以后,笞杖之刑在执行时比较混乱,无有定规。南北朝时有的朝代嫌笞杖太轻,多改用鞭刑,或叫鞭杖。从隋代起,才正式把笞与杖分开,都列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一,其中笞刑最轻,杖刑稍重于笞刑,并且对笞杖的数目、刑具的尺寸、受刑的部位以及量刑的条款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制度,由国家司法部门监督执行。

关于笞杖的数目,隋、唐、宋、金以至明清,都把笞刑定为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从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

辽代刑重,没有笞刑,其杖刑六等,五十至三百,每加五十下则加一等。元代笞杖之刑的数目比较特别。其笞刑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六十七到一百零七,每加十下则加一等。这个数目是元世祖忽必烈规定的,他的本意是想减轻刑罚,对宋代规定的数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所以每等减了三下。

实际上,元代将笞刑加了一等,由五等变为六等,结果除笞刑的最低等外,以后的每一等同宋代相比反而增加了七下。因此,元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启奏说:国初规定笞杖十减为七,笞五十应减至四十七为止,不应再有五十七这个等级;杖刑应从五十七到九十七,不应再有一百零七这个等级。但王约的意见为被采纳,所以终元之世,一直采用这笞、杖共十一等的刑法。 

参考资料:笞杖--中国古代酷刑

回答5:

“打板子”叫做杖刑或者笞刑,

并没有板刑一说.

打板子之前在身上泼水的情况在古代的韩国和朝鲜有出现

事先泼水,疼;

事后泼水,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