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就是说你即使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也要给你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可以找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劳动法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一句适合你
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学校给你补交七八年之间实际劳动年限的养老保险,你自己再交剩余的养老金到退休年龄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是一名小学煮饭工人,一直煮了七八年,但今年开会说满50岁以上就不聘用了(已经55岁了),没签合同也没买保险,期间签过一年还是两年的合同,后来学校就没签了,有两年时间学校每年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说相当于保险,后来也没给了(中途换过校长),以前工资都只有300一个月(3个人煮),后来600一个月(2个人煮),上学期起是一个月750,说是当地最低工资,每天早上上班中午1点左右下班。现在学校只愿意赔偿3000元,没达成协议。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得多少赔偿呢?怎么维权?非常感谢!!
你是男的,女的。如果是女的可能实际退休返聘的。。这个不用交社保的。
另外你以前发工资有工资单吗?这个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涉及举证的。
就算你申请仲裁成功,赔付应该是你最近12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你的工作年限。
在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你的待离职通知。
具体:月平均工作*(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