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属于以下范围的商品都不需要QS标示。
一、实行QS认证的范围有:
1、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2、化妆品
3、塑料和纸包装容器
4、食用化工产品
5、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
6、牙膏
二、QS是生产许可(Quality Standard)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扩展资料:
QS认证程序:
一、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省级、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准发证。
三、发证阶段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qs认证
只要不属于以下范围的商品都不需要QS标示。
1、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2、化妆品
3、塑料和纸包装容器
4、食用化工产品
5、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
6、牙膏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第二批十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5年时间,对全部28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扩展资料:
认证内容
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QS认证
只有合格的上市食品需要qs标志.
也就是说非食品和不合格产品没有qs标志.
只要是食品及其相关产品都需要办理QS生产许可证方能上市销售。
目前,大部分生活用品都需要QS标识,只有服装业、重工业产品、机械化工类、军工类等没有要求。
【拓展】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化妆品领域、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也需要加贴QS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