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20 16: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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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百度知道已经有人具体回答过这个问题了:

什么是行政?自伍德罗·威尔逊创立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学以来,对于“行政”概念的界定一直争议未果[1]。在西方,关于行政概念的分歧主要有:其一,“三权说”,即从国家机构分工关系上确认行政的内涵,认为只有政府的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事务才是行政。其实这种见解解释不了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行政活动的问题。其二,“二分说”,即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确立行政的内涵,认为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其实这种见解回避了政治的行政性和行政的政治性问题。其三,“功能说”,即从管理功能的角度来确立行政的内涵,认为协调众人努力达到一定目的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是行政。其实这种见解泛化了行政概念,撇开了行政活动中的政治因素,混淆了行政与管理之间的界限。在我国,也有三种观点:其一,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指狭义的政府行政;其二,行政即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指广义的政府管理;其三,行政即包括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内的行政管理活动。我认为以上各种见解和观点因各有其不同的场景与论域亦都能成立。如果将国内外学者关于行政概念界定进行比较,找出共同点,可依次将行政分为“微观行政”、“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三类。对于微观行政来说,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是其运作的行政生态,微观行政最终取决于或受制于中观和宏观行政的运作状况。对于中观行政和宏观行政来说,微观行政对它们有巨大的能动的反作用,微观行政亦即作为狭义政府行政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观和宏观行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观的政府行政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具体说来,行政,从字面理解就是行其政事,推行、执掌政务。政事、政务有是与非之分,大与小之别。大的政事、政务一般与国家组织相联系,因此,行政与国家组织活动特别是国家的政府组织活动相联系。对此,下面的这种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即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这个界定突出了行政的主体(行政机关)、客体(上述“三务”)、依据(法)及目的(目标利益)、价值(有效性)等内涵。我以为对行政活动的研究,要始终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即何谓政(治),谁来行,如何行,终其果。这四个问题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始终。其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是何谓“政”的问题,行政分析研究的起点是“政”,而不是“行”,如果这个立于首位的问题不搞清楚,不解决好,势必影响到其他几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然而“政”或“政治”的定义林林总总,其要义莫过于一是“公”或“共”,二为“正”。所谓“公”是指行政所推行、执掌的政事、政务具有政治、国家那种超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性”特质,它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分配、调适及其公共权力活动紧密相关。所谓“正”是指与“公”、“共”即公共性特质内在联系的并能外显的一种“德行”或“德性”,正如孔子曰:“政者,正也。”正是从说文解字意义上说,所谓行政即“行公”、“行正”,行政即行“公正”!可见,讲政治、讲公正,讲道德本是“行政”题中应有之义。然则,与国家相联系的行政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推行、执掌政务的行政人都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实际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阶级的偏见和利己主义的私欲而扭曲行政之本义。办法只在于诉诸法律。无论是行“公”、还是行“正”,抑或是行“公正”,都要靠法与法律来维系。因此,法又是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首先关注的是社会的普遍的公与正。但是,一定的法律只是将一定的阶级偏见和一定的行政人的私欲控制在一定的社会所能够承受的度以内。稍有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的研究者总是不应忘记提醒人们注意:只要有与国家相联系的法律存在,任何法、法律都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与正义的代名词、同义语,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总是具有既公而又非公的特质。无论是法律的公的特质,还是法律的非公的特质,法律都要求行政者必须行正。
回答者:Omygold - 魔法师 五级 12-21 16:56

回答2: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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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 指企事业、各种社会团体等的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