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第三人为善意,不知乙为合法继承人。
动产如果由甲占有并处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因产权登记本来就不在甲名下而应当在丙名下,甲系典型的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绝对是司法考试人才能问出来的问题,从顺序上首先要看遗嘱的效力,遗嘱若有效的话则甲不适用善意取得,甲所作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甲处分的对象(第三人)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如果不是,则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追究其二者的连带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甲处分财产的买受人制定的,不是对甲。善意取得,要看买受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符合交付要件等。更多问题,可以追问,也可以查询联系方式咨询。
如果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则该处宅基地和房屋都可以继承。如果房屋不存在了,则宅基地就会由村集体收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是分给具有农业户口的村民建筑使用的。你已经不是农业户口,依法享有的宅基地的继承权会受到限制。但根据我国地随房走的原则,你继承了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就应当依法享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根据你表述的意思,你是可以继承该处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的,并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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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取得该财产的人是否是善意的。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