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以下登记手续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等以房屋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准。
一、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互换、继承等事实后均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扩展资料
合同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买卖合同
就跟一般中国公民一样手续,只是多了合同需要去公证处做公证的程序。购房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房地产管理部门见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此生效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
4、抵押申请表及抵押合同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需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扩展资料
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30日内双方应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买卖双方至产权登记部门,上交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
商品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表、购房证明书刊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或预售合同书)、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交易监证文书。
拆迁安置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表、房屋拆迁证明书、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或购房证明书、原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
单位新建房: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房屋登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文、征地批文或用地许可证、征地红线图、建设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竣工平面图、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个人新建房屋: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装、建筑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上交资料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开出收件收具,注明领证日期,领证日期一般距交件日期10天3个月左右。
3、产权登记部门将对所收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人所交资料不全等特殊情况。会按房屋登记申请表所上所用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顺廷办证时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买房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以下登记手续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等以房屋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准。
一、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互换、继承等事实后均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大陆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非因生活需要购买房屋或购买非自住房屋均不允许。
至于“一定面积”是指多少没有具体规定,但大部分城市出台的地方政策要求,每个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华侨仅能购买一套自住房屋,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第二套或更多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套或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不被保护。
办理产权证注意事项
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扯皮应交税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购房
携带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扩展资料: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大陆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非因生活需要购买房屋或购买非自住房屋均不允许。
至于“一定面积”是指多少没有具体规定,但大部分城市出台的地方政策要求,每个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华侨仅能购买一套自住房屋,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第二套或更多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套或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不被保护。
参考资料:大陆购房-百度百科
全款和大陆一样。贷款的,除正常的身份证明,在大陆工作\收入证明外,还有大陆合适居民或机构的担保。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扩展资料:
与此同时在选择户型时应注意:
1、大厅内户门不要过多,面宽(或称厅跨)应3.9米以上,至少也应满足3.6米;
2、户型动静区域宜分清。卧室位置要求深一些,户门好不要直接面对着厅,同时卫生间与主卧的距离要近,避免穿厅;
3、要注意房屋通气性。户内空气对流也是考察户型好坏的重要指标。
4、当购房人在选择居室朝向的同时,也应考虑室外景观。如能看到山、水、社区花园,会让您感到心旷神怡,使您一天紧张的心情得以放松。
5、社区环境社区内外环境的品质高低是体现居住质量的核心。
参考资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