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业务简介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指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
2、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
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帐务处理;
4、收汇并已经外管局核销。(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按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 认定所需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A4
2、国税税务登记附本原件及复印件A4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复原件及复印件A4
4、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
5、工商营业执照附本原件及复印件A4
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本原件及复印件A4
二、认定的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按要求将有关项目认真填写。
企业名称。应按出口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登记的企业名称填写。
企业所在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企业的海关代码。即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
企业的纳税登记证号。15位
注册类型: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注册类型。
预算级次:分为中央、市属、区县、乡镇等。
行业归属。共11类。(1)粮油食品;(2)土畜产品;(3)纺织服装;(4)医药保健;(5)轻工工艺;(6)冶金矿产;(7)机电产品;(8)石油化工;(9)建筑材料;(10)体育文化;(11)其他。
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市属、区县、乡镇、其他。
经营者类型: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经营方式。如:制造、批发零售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的情况;企业的资金构成、开户银行、帐号;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情况;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经营方式;主管外汇管理局。
出口退税方法的选择和认定以及采用何种申报录入方式,集中录入或分散录入。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事项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退税注销认定。如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批准的认定表及有关证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进行清算,对已退(免)税款多退少补后,及时办理注销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北京市国税网(附注3)下载中心下载由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办人员按照要求自行用钢笔如实填写或打印,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主管其退税的税务部门,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一份由区县国税局退税部门保管,一份退出口企业留存。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退税申报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且于财务作销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持有关凭证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所在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3、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5、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休息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应交增值税,应当设置如下基本会计科目(专栏):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相关基本会计处理:
1、销售、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借:应收帐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编制会计分录时,也应当贷记“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购进货物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等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等科目
3、转出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如果经计算,当月增值税为留抵税额而无需交纳的,则无需编制会计分录。
5、次月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