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2、仲裁是一局终裁,仲裁裁决只能撤销不能上诉;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诉讼可以上诉、再审。
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4、仲裁的灵活度高,当事人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但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确定的,当事人无权指定及发表意见。
5、当事人之间约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属于调解性质,仲裁的结果,双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诉讼属于法律程序,法院判决,后有一次上诉机会,二审后接受不接受都必须执行。
不服仲裁的可民事诉讼诉,已经民事诉讼的不得再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