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06-19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 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 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 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 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 皮革;
7. 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 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 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 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 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 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 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 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 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 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 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 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 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 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 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 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 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