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以,如果你们已经认证,说明对方不能没有收回发票,所以,不满足作废条件,不能作废,作废是错的,你们不必做进项转出。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你们做进项转出,你们的理由也是一样的:对方不能作废该发票。这种情况,对方若要冲减收入的话,只能由你们开红字发票申请单来处理。
对方肯定在系统里做废了,不能认证的,就算你们抵扣了,将来税务还得找你们做转出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到税务局申请开红字发票!将那张误作废的发票冲销!然后重新开票!应该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