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申请与疾病的种类无关,不论是什么疾病,只要医生认为应该休息,就应核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工龄长短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员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医生或医疗机构认为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期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疗期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期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医疗期须知
医疗期的申请与疾病的种类无关,不论是什么疾病,只要医生认为应该休息,就应核定医疗期,根据本人工龄长短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疗期
医疗期不是由疾病确定的,不论是什么疾病,只要医生认为应该休息,休息就要核定医疗期。医疗期是按照本人的工龄确定的,至于谁确定医疗期,单位的主管人事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