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首先应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开具车辆被盗报案证明给报案者,然后拿着证明前往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章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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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车辆被盗,首先应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开具车辆被盗报案证明给报案者,报案者必须保存好这个证明,以防万一。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百度百科
被盗的车辆不能注销。机动车属于灭失的才可以注销。
如果您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那么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不予办理注销登记。车管部门以您报案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法律依据并在全国车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此种情形虽依法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但与被盗抢机动车有关的法律责任不再由原车主承担。
可以注销的机动车应该去车管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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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灭失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四)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符合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6、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考资料:机动车-百度百科
机动车被盗不能办理注销手续,只能办理挂失。车辆挂失以后,信息将会录入全国公安网上,只要输入车辆的信息,如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就会显示出这是一辆被盗车,办理挂失去当地的车辆管理所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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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参考资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机动车被盗不能办理注销手续,只能办理挂失。车辆挂失以后,信息将会录入全国公安网上,只要输入车辆的信息,如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就会显示出这是一辆被盗车。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办理地点
(一)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分所办理;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办理;
(三)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办理。
(四)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要到你所报案的派出所一个月后(各地时间有所不同哦),由派出所出具或认可的证明,到你的机动车辆登记处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