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总结

2025-01-01 0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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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回答2:

读完这样的保护法,不禁让人热汗淋漓!为什么总是要保护未成年人?不错,他们是孩子,他们具有可塑性,他们……身为一线的每一名教师,他们一定清楚!可是说一千,道一万,这学校的教育算什么?谁把你当回事吗?如果相信“教育万能”的话,教育可能什么也不能。“课堂十年功,不如课外一分钟”。教师在课堂上声撕力竭地教孩子做人,可是那众多的“校园爆力”却在教孩子杀人。教师的苦口婆心正在成为培养孩子爆力倾向的温床,仅仅在一个月以内,先后有黑龙江的汪老师被杀讲台;重庆涪陵的何小容老师被学生辱骂而猝死,湖北安陆一中的王小平老师被学生杀在家中………………鲜血染红了讲台,这些不屈的冤枉魂,你在九泉之下睁着的双眼会怎样告慰我们的教育?我们的未成年人?

转贴: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感受:
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将要实施。这部新的法律,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进了一步,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教了快一年书了,对这部《保护法》我想谈点自己的感受:

一、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爱学生每个老师都会,但爱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少数学生可以完全不把你的爱当成一回事,而用一次又一次破坏性的、危险性的错误,来回报你的爱。《保护法》则在客观上充当了他们的护身符,成为了他们挑战老师的政策依据和叛逆动机,因为《保护法》无疑在告诉学生们:逃学、抽烟、喝酒、打架、偷东西、耍流氓,怎么干都行,学校和老师最终拿你没辙。现在的学生对“处分”之类的惩罚根本没感觉,老师们对他们最大的“惩罚”无非就是“耐心教育、帮助”。其实这个问题有个假设的前提,《保护法》认为:所有的学生都是可以教育好的,这可能缘于教育界一句著名的谬论:“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要驳倒这句话太简单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学生都能教好,有个别学生你是教不好的,这一点必须承认。这里说的教不好,不单是指学习成绩,更多的是指品行,成绩不好其实都不是最重要的,品行不好才是最可怕的!那么,遇到这类学生该怎么处理呢?《保护法》规定不能开除,对这条规定本身我没有意见,因为是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嘛!但是《保护法》并没有从政策上提出实际有效的解决办法,而目前这一问题可能也是困扰很多学校,尤其是留守儿童集中的农村中小学的现实问题。

二、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骂学生“笨死了”,将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骂学生确实不应该,我从来没有这样骂过、体罚过学生。不体罚学生我想不难做到,但你能保证所有的老师在学生把你肺气炸的时候,嘴里不顺口带出几句疑似“骂人”的话吗?正所谓怒其不争,何况现在学生骂老师的比比皆是,语言之恶劣、态度之蛮横,令人瞠目结舌。我认为:不“体罚”不等于不“惩罚”,学生犯了错,不批评、不惩罚,无异于纵容。因此,对学生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是必要的。但言多必失,以后老师们要批评、惩罚学生之前,最好在心里默念一下批评“台词”、默演一下惩罚“程序”,看是否有违法之嫌。

三、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剥夺父母监护权”这种说法首度被提出,但只是针对有抛弃、虐待孩子即“生而不养” 行为的家长,而在农村,像我们这个留守儿童占90%以上的学校,父母在外打工,对孩子的管教可以说是“有心无力、鞭长莫及”,委托监护人(大部分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则是“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要么是“吃喝为主的溺爱式教育”,要么是“打骂为主的恐吓式教育”,把老师在学校的正面教育生生引向了难以矫正的反面。

其实,一部《保护法》,远远无法解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教育的种种弊端。确实,它是更多地保护了未成年人,但相对的将教师置于了一个“弱势群体”的位置,它必将挫伤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你想想看,教师煞费苦心地想要教育、挽救学生,到头来却可能落得个费力不讨好,甚至违法犯罪,那还有谁有勇气、有耐心去管教学生中必然出现的“不服管教”分子呢?

我始终认为,法律的制定者们回避了对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教育阵地——家庭!毫无疑问,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教育是第一位的,而学校教育是第二位的,社会教育则是第三位的。而《保护法》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有点本末倒置,过于夸大了学校教育的重要性,过于限制了学校教育的主动性。在农村,大多数学生们先天就缺少了家庭教育这一人生中最为重要的教育环节。很多不良习惯的养成均产生和滋长于这一时期,显然,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保护法》在这个问题面前显得如此疲软不堪。

示成年人需要保护,过度保护就是害了!如查一味地保护一,恐怕教师这一职业也会成为一个高危的职业了!到那时候再改革也许就迟了!
为我们的教育事业叩首了!也为我们的专家叩首!为我们的未成年人叩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