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在案件审理中直接适用。原因是此指导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仅仅是内部工作指导文件。
我不是劳动仲裁专业人士,从个人理解的角度试着解说:
1.该指导意见印发的对象是各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而且指导意见的发布单位是浙江省劳动仲裁委,比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级别要低,从某种角度来说这是一份“行业内部”的操作手册,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业务指导,而不是针对所有劳资双方的准“司法解释”;
2.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法律文书越来越倾向于说理,希望没有专业知识的人通过阅读法律文书就可以完整的了解法官或仲裁者如此作出决定的依据,因此,我觉得在文书中提一提此意见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