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被告人是否已被抓?如果已被抓,被告人真实身份无法查明,可以直接以被告人自己供述的身份起诉。
1、身份不明的,按其自报姓名起诉。
2、如果沉默不说的,可以给他编号,按照编号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